时间:2024-11-30 09:48
一、劳动合同终止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否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
确实,当劳动合同结束时会产生补偿问题,然而具体结果取决于多种因素。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到期终止的劳动合同都必须对员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举例而言,如果雇主愿意提供与之前基本相同的劳动条件,并要求员工续签合同,但遭到员工拒绝的话,那么雇主就无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合同效力终止所需满足的条件具体包括如下五个方面:首先,当合同中所规定的债务得到完全依照承诺履约时;其次,当双方当事人各对对方欠付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完成抵消处理;再次,当债务人已将标的财产予以妥善保存并提存;第四,当合同根据合约中所明确约定或基于法定事由实现了解除;最后,当债权债务状况之间呈现出浑然一体状态以及债权人将债务全面解除等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同终止这一概念源自于各种法律事件的发生,这些事件与合同各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进而导致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完全丧失终止。在此基础上,当合同各方在合同关系产生之后,由于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堂而皇之地出现,使得原本依附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被彻底消除,这种现象便可视为合同正式终止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合同的区别在哪
在劳动合同的体系中,签订合同时所附带的法律效力以及据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会依据特定合法事由的发生而终止,例如,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此类终止往往是自然而然地发生,且通常不涉及任何主观上的过失因素。
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则是由一方或双方主动发起的行为,其原因可能源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过失行为,亦或是基于双方达成的共识。相较于终止而言,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多样,例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那么劳动者有权选择解除该份合同;又如,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同样有权力选择解除与之相关的合同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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